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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相關勞基法被裁員的權益問題?
我在一家KTV當任櫃檯工讀職務
因為公司認為最近生意不佳
所以要裁員工讀生但是我想了解資遣費我能夠領取多少錢?我每天工作6小時月休五天時薪80元+全勤1500元每個月薪資+加班費約15200元
我已經任職8個月了!
不知道有那個單位可以免費提供諮詢幫助像我處理這類問題的機構!
希望大家能夠提供我一些相關的答覆!
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
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
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
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
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
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
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在一家KTV當任櫃檯工讀職務
因為公司認為最近生意不佳
所以要裁員工讀生
每個月薪資約15200元
已經任職8個月。
公司如果要裁員必須給你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公司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10天前預告你
資遣費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每年給0.5個月
假設你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15200元
則可請領資遣費為15200*0.5*8/12=5067元
如果公司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
則公司必須要再發給你5067元預告工資。
所以你可以領資遣費為5067+5067=10134元。
目前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都設有免費法律諮詢
你可以多加利用。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如果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去各縣市勞工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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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220609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