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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公寓屋頂是算公共空間還是住頂樓的。

公寓不是頂樓都有公設嗎。

如果屋頂漏水。

肇因是公共的水錶處管路破損。

那到底是由管委會出錢。

還是頂樓自己出錢。

而公寓大廈管理法對於頂樓住戶。

到底有何規範。

不懂。

請說明。

謝謝。


一、若係單純頂樓平台之問題而導致漏水

則維修之費用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二、然若係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原則上應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此時

可能由公共基金及頂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各負擔一半。

若是此一情形的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頂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只須負擔三分之一費用的話

則對頂樓住戶有利

且屬合理。

以上僅供參酌!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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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60491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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