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8
增加扶養親屬?
請問我剛剛繳完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277314(核定所得稅額)-74000(全部免稅額)-44000(一般扣除額)-75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84314。
84314*6%=5058可是我記得我有填寫親屬扶養啊!
為什麼沒有扣除額
一位好像有74000的免稅額
而我爸媽都沒有工作
我應該可以申報扶養吧!
基於8/25日繳款期限的關係
我剛剛已經先用信用卡繳款
請問我還能增加親屬扶養嗎?那這樣可以退稅嗎?
依所得稅法#17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年滿六十歲
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皆可計入免稅額。
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財政部89.9.7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九一八號函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
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A.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B.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 申報時應檢附確受扶養的證明文件:(一)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所以你必須看一下你父母親有無超過60歲
若未滿60歲可要求村里長開據證明
建議你先直接與核定通知書所寫的承辦人員電話聯繫瞭解原因
於繳款書所規定繳納期間內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稽徵稽關提出申請(希望尚未超過10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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